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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1月02日

桑珠孜区人民法院审结《民法典》 实施后全区首例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

     本报日喀则电(记者 彭琦)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法律从来不是摆设,更不是一纸空文。2023年12月28日,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适用特别程序审结了日喀则市民政局申请撤销扎某的监护人资格案件,敲响了全区法院适用《民法典》撤销监护人资格类案件的“第一槌”,该案是自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实施后自治区首例案件。

据悉,被申请人扎某系两名被监护人生父因杀害两名被监护人生母,被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被限制减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无能力履行监护职责。两个孩子母亲已在该刑事案件中死亡。两名被监护人近亲属都无监护意愿或监护能力。当前,两名被监护人由日喀则市儿童福利一院代为临时监护。故申请人日喀则市民政局向桑珠孜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扎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市民政局下属单位日喀则市儿童福利一院担任孩子监护人。该案由桑珠孜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支持起诉。

桑珠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按照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等顺序担任监护人;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等情形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可以撤销其监护人资格。本案中,从主观上看,被申请人扎某杀害两名被监护人生母,对两名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依法可以撤销其生父监护人资格。从客观上来看,两名被监护人父亲因被羁押无法承担监护责任,且现有近亲属均无监护意愿或监护能力。同时,被申请人扎某亦表示将两个孩子的监护权交给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长期监护没有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条之规定,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判决撤销两个未成年人生父扎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日喀则市民政局下属机构日喀则市儿童福利一院担任两个孩子的监护人。

每个孩子都是来到人间的天使,应该得到父母悉心的呵护与陪伴,也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是每个家庭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桑珠孜区人民法院从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的角度出发,充分了解被监护人的家庭和近亲属情况、个人意愿,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市民政局下属单位日喀则市儿童福利一院作为监护人,让两名未成年人在父亲不能正常履行监护职责和近亲属都无监护意愿或监护能力的情况下,能够接受到良好的教育,也能感受到社会的关爱和温暖,切实用司法力量捍卫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用法律温情守护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本案敲响了全区法院适用《民法典》撤销监护人资格类案件的“第一槌”,具有重要警示作用,也是桑珠孜区人民法院在依法履行审判职能、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在民事审判领域积极探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一次成功实践。

【新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但是需经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二条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